为规范指导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6年9月18日前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hishi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意见”字样。
附件:
1.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2.《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18日
附1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包括两类,分别为可可制品,类别编号2001;焙炒咖啡,类别编号2002。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及定义见表1。
表1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及定义
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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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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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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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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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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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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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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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粉:以可可饼块为原料,经碱化或不碱化及粉化工序制成的产品。
可可脂: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磨浆、机榨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可可液块:以可可仁为原料,经碱化(或不碱化)、研磨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可可饼块:以可可仁或可可液块为原料,经碱化(或不碱化)、机榨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
焙炒咖啡
|
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
焙炒咖啡豆:以脱或不脱咖啡因的生咖啡为原料,经过焙炒制成的整粒豆不磨碎的产品。
咖啡粉:以脱或不脱咖啡因的生咖啡为原料,经过焙炒、研磨制成的产品。
|
备注:可可仁: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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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得将可可壳作为原料用于可可制品的生产。在可可豆加工(如破壳、去壳、筛选等)过程中,如因工艺原因不可避免地夹带极少量可可壳残留,且该残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合理限度要求的,不属于违规使用可可壳。焙炒咖啡生产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
第五条 可可制品不允许分装,焙炒咖啡允许分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文件应采用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主要文件及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七条 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常规生产场所见表2。
表2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常规生产场所
产品类别名称
|
常规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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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粉
|
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区、粉碎区、包装间及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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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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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区、原料处理区、半成品加工区[包括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机榨、过滤、冷却等工序]、包装间及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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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液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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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区、原料处理区、半成品加工区[包括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碱化(需要时)、研磨、冷却等工序]、包装间及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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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饼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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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区、原料处理区、半成品加工区[包括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碱化(需要时)、研磨、机榨等工序]、包装间及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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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炒咖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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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区、原料处理区、半成品加工区[包括拼配(需要时)、焙炒、冷却等工序]、包装间及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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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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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区、原料处理区、半成品加工区[包括拼配(需要时)、焙炒、冷却、磨粉等工序]、包装间及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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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所列场所为常规生产场所,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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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车间应具有足够空间和高度,满足设备设施安装与维修、生产作业、卫生清洁、物料转运、采光与通风及卫生检查的需要。
第十条 生产车间应与厂区污物处理设施分开并间隔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内应设置专门区域存放加工废弃物。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生产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分隔。各生产作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见表3。
表3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
产品类别名称
|
一般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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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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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制品
|
原料验收区(需要时)、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区、外包装间、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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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加工区[包括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机榨(需要时)等工序]、粉碎区(需要时)、内包装材料消毒区(需要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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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包装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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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炒咖啡
|
原料验收区(需要时)、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区、外包装间、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等。
|
拼配区(需要时)、焙炒冷却区、磨粉区(需要时)、内包装材料消毒区(需要时)等。
|
内包装间等。
|
备注: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优化,但不得低于本表要求。
|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使用全自动连续式密闭生产设备,可以按照准清洁作业区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分别设置工器具清洁消毒区域,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人员通道应分隔。如设有特殊情况时使用的通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应设置物料运输通道,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物料通道应分隔。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应当易于清洗,保持清洁,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第十七条 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应分开设置,不得直接相通。内、外包装材料应分区存放。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应当满足相应的温度、湿度等贮存要求,避免阳光直射,保持干燥,并设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及产品防护措施。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4。
表4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类别名称
|
生产设备设施种类
|
可可制品
|
1.原料筛选设备设施;
2.焙炒设备;
3.破碎、壳仁分离设备;
4.研磨设备;
5.机榨设备(适用于可可脂和可可饼块产品);
6.粉碎设备(适用于可可粉产品);
7.冷却结晶设备(适用于可可脂产品);
8.碱化设备(适用于碱化可可粉和碱化可可液块产品);
9.包装设备设施和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设施;
10.异物检测设备。
|
焙炒咖啡
|
1.原料筛选设备设施;
2.焙炒及冷却设备;
3.磨粉设备(适用于咖啡粉产品);
4.包装设备设施和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设施;
5.异物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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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企业常规设备设施,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2.具备多功能的综合性设备设施,只要满足加工工艺要求,可以视为多台相关功能设备。
3.分装焙炒咖啡的常规设备设施包括: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设施、包装设备设施、异物检测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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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要求,采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易清洁消毒、可反复清洗和消毒、不易孳生微生物的材料。
第二十条 应当配备足够的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并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第二十一条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应当具有环境消毒设施(如紫外线、臭氧等)。根据生产需要,安装空气过滤装置。
第二十二条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更衣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若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应设立在更衣室之外,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生产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不同清洁作业区应分别设置人员洗手、消毒、干手等设备设施,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柜。
第二十三条 应当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可可粉粉碎区域应当具备除尘设施或通风设施。在有大量粉尘产生之处,应设置适当的排除或收集、控制装置,防止发生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应当根据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的特点,配备用于监测温、湿度的设施;根据生产需要,可设置控制生产车间内温、湿度的设施。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内包装过程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相对湿度不得高于65%。
第二十五条 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常规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设施见表5。
表5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常规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设施
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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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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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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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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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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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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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0.1 g)。
|
可可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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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天平(0.0001 g)、折光仪、恒温仪。
|
水分
|
分析天平(0.0001 g)、干燥箱、干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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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分
|
分析天平(0.0001 g)、电热板、马弗炉、干燥器。
|
细度
|
分析天平(0.0001 g)、标准筛、干燥箱、干燥器。
|
pH值
|
天平(0.1 g)、pH计。
|
净含量
|
依据产品包装上的净含量配备相应精度的计量器具。
|
其他(产品执行标准有要求时)
|
按照检验方法标准要求配备。
|
可可脂
|
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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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0.1 g)、电热恒温培养箱、乳白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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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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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天平(0.0001 g)。
|
折光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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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光仪、水浴锅。
|
水分及挥发物
|
分析天平(0.0001 g)、干燥箱、干燥器。
|
游离脂肪酸
|
分析天平(0.001 g)、水浴锅、滴定管。
|
碘价
|
分析天平(0.0001 g)、滴定管。
|
皂化价
|
分析天平(0.0001 g)、水浴锅、滴定管。
|
不皂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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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天平(0.001 g)、水浴锅、电烘箱、圆底烧瓶、回流冷凝管、分液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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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动熔点
|
温度计、冰箱、水浴锅、熔点毛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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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
|
依据产品包装上的净含量配备相应精度的计量器具。
|
其他(产品执行标准有要求时)
|
按照检验方法标准要求配备。
|
可可液块、可可饼块
|
感官
|
天平(0.1 g)。
|
可可脂
|
分析天平(0.0001 g)、折光仪、恒温仪。
|
水分及挥发物
|
分析天平(0.0001 g)、干燥箱、干燥器。
|
细度
|
分析天平(0.0001 g)、标准筛、干燥箱、干燥器。
|
灰分
|
分析天平(0.0001 g)、电热板、马弗炉、干燥器。
|
pH值
|
天平(0.1 g)、pH计。
|
净含量
|
依据产品包装上的净含量配备相应精度的计量器具。
|
其他(产品执行标准有要求时)
|
按照检验方法标准要求配备。
|
焙炒咖啡
|
外观和感官
|
天平(0.1 g)、咖啡烘焙机、咖啡研磨机。
|
水分
|
分析天平(0.0001 g)、干燥箱。
|
包装
|
/
|
净含量
|
依据产品包装上的净含量配备相应精度的计量器具。
|
其他(产品执行标准有要求时)
|
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配备。
|
第二十六条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并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二十七条 应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环节。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见表6。
表6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常规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类别名称
|
基本工艺流程
|
关键控制环节
|
可可制品
|
可可脂
|
原料验收→清理筛选→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机榨→过滤→冷却→包装→成品。
|
1.原料验收:原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2.焙炒工艺控制参数;
3.壳仁分离工艺控制参数;
4.异物控制:防止产品中混入异物。
|
可可液块
|
原料验收→清理筛选→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碱化(或不碱化)→研磨→冷却→包装→成品。
|
可可饼块
|
原料验收→清理筛选→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碱化(或不碱化)→研磨→机榨→包装→成品。
|
可可粉
|
可可饼块→粉碎→包装→成品。
|
焙炒咖啡
|
焙炒咖啡豆
|
原料验收→清理筛选→拼配(或不拼配)→焙炒→冷却→包装→成品。
|
1.原料验收:原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2.焙炒工艺控制参数;
3.异物控制:防止产品中混入异物。
|
咖啡粉
|
焙炒咖啡豆→磨粉→包装→成品。
|
备注:1.本表所列生产工艺为一般生产工艺。可可制品中碱化工艺,可以在可可粉、可可饼块的任何环节进行。企业经必要性和安全性的科学评估,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合理增减或调整和组合。
2.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调整、增减关键控制环节。
|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相适应。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一条 负责清洁消毒的人员应接受良好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清洁消毒工器具及相关试剂,保证清洁和消毒作业的效果满足生产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企业应对食品加工人员开展班前健康检查,并形成记录,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采购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收标准。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
可可及咖啡原料供应商应当相对固定,并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及供应商采收后的存储、初加工及产品防护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生产企业、经销商或进口商)审核制度,包括供应商确定流程和审核要求。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原料来源、品种、价格,原料质量安全状况等。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制定生咖啡豆验收标准,明确缺陷识别与处理方法,对生咖啡豆进行验收并记录,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生产过程中原料管理(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的控制措施实施记录,应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一)制定原料验收要求。按原料验收规范对进厂的原料进行查验、检验、记录、接收(或拒收)等。
(二)制定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工艺控制要求。
1.生产可可制品应当制定清理筛选、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碱化(需要时)、研磨、机榨(需要时)、过滤(需要时)、粉碎(需要时)、异物控制、包装等生产工艺文件、生产工艺关键控制参数、环境检测记录要求;
2.生产焙炒咖啡应当制定清理筛选、拼配(需要时)、焙炒、磨粉(需要时)、异物控制、包装等生产工艺文件、生产工艺关键控制参数、环境检测记录要求;
(三)制定称量、领料、投料和余料控制要求。称量过程应当保证物料种类、数量与产品配方的要求一致,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领用记录。投料前对物料名称、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照工艺文件规定的投料顺序进行投料。
(四)制定焙炒、壳仁分离、异物控制的控制要求。规定焙炒、壳仁分离、异物控制的方式和操作规程,明确焙炒的温度和时间、可可仁中可可壳含量等控制参数要求。
(五)制定可可制品微生物监控制度。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制定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制度。微生物监控制度要包含停产后重新生产的微生物控制要求。
第三十六条 焙炒咖啡生产过程控制应当在投料环节对咖啡豆品种进行核对,避免品种混淆。企业应建立咖啡豆品种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每批次投料的咖啡豆品种、产地、供应商信息。产品标签标注咖啡豆品种的,应确保投料品种与标注一致,不得虚假标注。应当确定原料、半成品的储存期限,并建立管理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不应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应符合产品运输的温度要求。冷链运输车厢内应设置温度监控设备,并规定校准、维护频次。采购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应签订合同,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
自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其他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应建立食品防护计划,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风险的可能性。
(二)建立并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仓库管理制度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
1.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原料仓库,规定仓库卫生检查频次,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成品仓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包装后的成品应在产品规定的温/湿度条件下贮存。
(三)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应规定废弃物清除频次;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
(四)建立并执行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工作服及其他配套物品(以下简称工作服)应符合相应的作业区卫生要求。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分开放置,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员工不得在相关作业区以外穿着工作服。
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从颜色、标识上加以明显区分并分开清洗。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每日进行清洗、更换,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洗、更换的频次。清洗消毒后仍不能达到预期用途的工作服应及时更换。
(五)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所申报的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类别和执行标准,提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
可可制品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2,焙炒咖啡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3。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引用的文件与标准
2.可可制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3.焙炒咖啡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1
引用的文件与标准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1
|
GB/T 20705
|
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质量要求
|
2
|
GB/T 20706
|
可可粉质量要求
|
3
|
GB/T 20707
|
可可脂质量要求
|
4
|
NY/T 605
|
焙炒咖啡
|
5
|
GB/T 191
|
包装储运符号标志
|
6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7
|
GB 276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8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9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10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11
|
GB 4806.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
12
|
GB 4806.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13
|
GB 4806.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
14
|
GB 4806.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
15
|
GB/T 6543
|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
16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17
|
GB 4806
.1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
18
|
GB/T 10004
|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
19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0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1
|
JJF 1070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
22
|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
|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
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
|
附件2
可可制品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
|
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
|
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
|
按照相应标准
|
2
|
常规理化
|
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
|
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
|
按照相应标准
|
3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4
|
营养标签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5
|
食品添加剂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按照相应标准
|
6
|
铅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7
|
总砷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1
|
8
|
农药残留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按照相应标准
|
9
|
净含量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0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10
|
其他检验项目
|
按照产品明示标准
|
按照产品明示标准
|
按照相应标准
|
备注:本表按照可可制品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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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焙炒咖啡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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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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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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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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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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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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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炒咖啡
|
NY/T 605
|
2
|
水分
|
NY/T 605
|
焙炒咖啡
|
GB 5009.3
|
3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4
|
营养标签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5
|
食品添加剂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按照对应标准
|
6
|
赭曲霉毒素A
|
GB 276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GB 5009.185
|
7
|
铅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8
|
农药残留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按照相应标准
|
9
|
净含量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0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10
|
其他检验项目
|
按照产品明示标准
|
按照产品明示标准
|
按照相应标准
|
备注:本表按照焙炒咖啡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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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规范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对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形成《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产业发展迅速,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不断涌现,原《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04版)》已不能完全适应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行业发展现状,无法充分满足生产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修订《细则(2004版)》,对保障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质量安全、规范行业秩序、推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风险识别与防控。《细则(2004版)》在风险识别和防控要求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分类,强化对场所设施、生产过程、人员、检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指导各地监管部门聚焦高风险环节,提高许可、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法规标准体系衔接。《细则(2004版)》已发布实施20余年。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均进行了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提出了新的要求,《细则(2004版)》需要修订与上述法律法规、标准保持协调一致。
二、修订过程
2021年,启动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修订研究工作。2021年至2022年,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座谈讨论、发放调查问卷和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集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建议,起草了《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初稿)》(以下简称《细则(初稿)》)。
2022年至2024年,多次组织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产业较为集中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部分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企业等召开专题研讨会,对《细则(初稿)》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2026年3月,组织相关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部分基层监管许可人员召开细则修订研讨会,2026年4月,征求各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后,形成《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合并修改名称。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将《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相同的部分合并简化,并修改为《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二)调整结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将《细则(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调整为: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附则等8个章节。结构调整后,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所附的评分表逐章对应,层次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完整,许可审查条件更加严谨。
(三)明确原料和生产要求。本次《细则(征求意见稿)》在突出问题处理上,明确可可制品生产不得以可可壳作为原料,焙炒咖啡生产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
(四)修订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及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规定,修订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及管理制度的要求。一是明确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二是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且能满足企业需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培训并开展班前健康检查。三是完善细化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全链条管理制度等要求,实现对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生产全流程的覆盖管理,提升企业风险管控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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