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
本手册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2025年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编制,并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
本手册定位为企业实务工具书:不是法规条文摘抄,而是"拿来就能用"的操作指南――覆盖委托生产全生命周期,配套审核清单、记录表单、流程工具与合同模板,可直接用于企业自查、审核、培训与日常实务。
如何使用本手册
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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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重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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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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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品牌方/贸易商/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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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二、三、四、六、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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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合同、附录B报告、附录D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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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生产方/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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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三、五、六、七、八、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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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合同、附录B报告、附录E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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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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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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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审核清单汇总、附录G依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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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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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基础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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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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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效提示:
本手册核心依据总局令第113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在2026年12月1日前已签订且正在履行的委托生产合同,应据此自查补正,确保施行后合规衔接。标签标识还需关注GB 7718-2025、GB 28050-2025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按其规定执行。
模块一:基础认知与关系界定
本模块要点
准确理解"食品委托生产"的法律定义与三要素;
区分委托生产与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的边界;
掌握8类常见情形的判定口径;
明确多重委托的认定与责任链条;
厘清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划分原则。
一、什么是食品委托生产(定义与三要素)
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该定义包含三个缺一不可的要素:
1.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产品技术要求(配方、工艺、执行标准)、原辅料供应要求(谁提供、什么规格)、发货交付要求(何时、何地、多少量)。
2.从事食品的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既可以是"从原料到成品"的全流程生产,也可以是其中部分环节(如仅代工分装、仅代工某一工序)。
3.交付所生产的食品――受托方将生产出的食品交付给委托方,由委托方取得所有权并对外销售(或按约定处置)。
实务口径:OEM(代工生产,委托方提供设计/品牌,受托方按单生产)与ODM(原始设计制造,受托方提供设计+生产,委托方贴牌)均属于委托生产,均应适用本办法。判断标准不是"谁出设计",而是"是否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产并交付"。
二、与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的区别(边界判定)
不少企业试图用"商标许可""品牌授权""特许经营"等名义掩盖实质上的委托生产关系,以规避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办法明确:不得以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合同规避委托生产责任(俗称"假授权真委托").
三类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委托方是否"参与生产经营并取得产品所有权":
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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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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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商标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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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联名/联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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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是否提出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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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配方/工艺/标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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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不涉及配方/交付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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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是否取得产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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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托方交付后归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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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授权方不取得所有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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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委托方要求生产交付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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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被授权方自主生产销售)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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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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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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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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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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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对食品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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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标许可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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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自销售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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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判定口诀:"出要求 + 出钱拿货(取得所有权)+ 受托方代生产"= 委托生产;仅仅授权商标、不参与产品设计、不取得产品所有权的,不属于委托生产。
三、8类常见情形判定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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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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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委托生产
|
判定依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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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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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流通企业自有品牌(PB)定制预包装食品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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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OEM,委托方提出要求并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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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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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定制预包装食品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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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经营者是否另有生产许可,均属委托生产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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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生产(有统一管理制度)
|
否(可界定为非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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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集团、统一质量管理制度、统一追溯,可不按委托生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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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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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委托(A→B→C,每层均按委托要求生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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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每层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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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层都符合三要素,须逐层签订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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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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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商标授权(不参与设计、不取得所有权)
|
否
|
属商标许可,非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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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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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联名款(不涉及配方/交付约定)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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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不等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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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专供特定企业的原辅料/半成品(不面向其他客户)
|
否
|
属正常供货关系,受托方未"按委托要求代生产并交付成品"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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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加工等环节外包、集团内仅标示不同生产地址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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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单一生产者的工序外包或地址标注,不构成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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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如实质符合三要素却被包装成"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监管将以实质重于形式认定为委托生产,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多重委托的认定
多重委托指委托生产链条上出现两级及以上受托环节(如:A委托B生产,B又将其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委托C)。每一层关系只要符合"按委托方要求生产+交付"三要素,即各自构成委托生产,须:
逐层签订委托生产合同;
逐层相互查验资质;
逐层履行报告义务(向各自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标签上须同时标注委托方(A)与全部受托方(B、C)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详见模块七)。
五、委托方与受托方责任划分原则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即委托方是食品安全的最终责任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召回、赔偿、对外责任)。
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即对"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行为负责。
一句话记忆:"委托方担总责,受托方担行为责;对外委托方是第一责任人,对内可依据合同追偿。"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委托方适用)
已对照"三要素"确认业务实质属于委托生产
已厘清与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的法律边界,不存在"假授权真委托"
集团内情形已确认是否适用"统一管理"豁免
多重委托已逐层识别并逐层管理
已明确本企业在关系中为"委托方"或"受托方"角色
已向管理层宣贯"委托方承担食品安全总责"原则
模块二:资质与能力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的资质要求;
双方资质查验的清单与动作;
资质档案"一企一档"的盒式管理。
一、委托方资质要求
委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体要求:
1.有生产/经营许可的主体(如本身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委托业务。
2.纯贸易公司/品牌方(自身不从事生产):只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作为委托方(前提是委托生产的是预包装食品)。
3.具备监督受托方的能力:委托方应拥有或能调动对受托方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专业力量(人员、制度、检测资源)。
4.能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员、建立相关制度、履行报告与召回义务等。
注意:委托方自身许可类别是否与委托生产食品类别一致,关系到人员配备(见模块三)。但资质门槛本身是"有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二、受托方资质要求
受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
1.许可证载明的类别与品种明细须覆盖受托生产食品――这是硬性红线。受托方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品种明细必须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超明细生产即属无证/超范围生产。
2.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场地、设备、工艺、人员能满足受托品种的生产。
3.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质量管控、检验、追溯体系健全。
实务提示:委托方在选定时,必须索取受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逐项核对"类别+品种明细"是否包含拟委托产品。仅凭"有证"不够,必须看明细。
三、资质查验清单(双方互查)
委托方查验受托方(受托方须提供)
序号
|
查验项目
|
查验动作
|
结果
|
1
|
营业执照
|
核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
|
□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核对类别、品种明细是否涵盖受托产品;核对有效期
|
□
|
3
|
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
逐项比对委托产品与明细条目
|
□
|
4
|
生产能力证明
|
现场或资料核查设备、产能、工艺匹配性
|
□
|
5
|
检验能力
|
核查出厂检验项目能否自检或已签约第三方
|
□
|
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如HACCP、ISO22000等(加分项,非强制)
|
□
|
7
|
近一年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记录
|
查询公开信息或要求声明
|
□
|
受托方查验委托方(委托方须提供)
序号
|
查验项目
|
查验动作
|
结果
|
1
|
营业执照
|
核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2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或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
|
核对许可/备案范围与委托产品匹配
|
□
|
3
|
产品执行标准/注册备案凭证(如特殊食品)
|
核查委托方是否持有产品权属或标准权属
|
□
|
4
|
委托方主体资格与责任能力声明
|
确认能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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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质档案盒管理(一企一档)
建议双方为每一合作相对方建立"资质档案盒",内容包括:
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资质查验记录表(含查验人、日期、结论);
资质有效期台账(设置到期预警,提前30日提醒复核);
年度复核记录。
保存要求:资质档案随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持续更新,关系终止后按模块九保存期限要求留存。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委托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受托方许可证类别+品种明细涵盖受托产品(已逐项核对)
双方已完成首次资质互查并留记录
已建立"一企一档"资质档案盒
已设置资质有效期预警机制
每年至少一次资质复核
模块三:制度与人员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须建立执行的制度清单(逐条展开);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配备与职责;
培训与监督抽考要求。
一、委托方应建立的制度(含但不限于)
序号
|
制度名称
|
核心内容要点
|
1
|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
围绕委托产品开展日常管控、周期排查、月度调度
|
2
|
受托方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制度
|
准入、年度复核、动态评估
|
3
|
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
合同签订、报告、变更、终止全流程管理
|
4
|
原辅料控制制度
|
谁提供、谁负责,进货查验与监督
|
5
|
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
标签合规审核(见模块七)
|
6
|
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
监督内容/方式/频次(见模块六)
|
7
|
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
|
定期评估受托方食品安全状况
|
8
|
抽样检验制度
|
委托方查验+自行/第三方抽检
|
9
|
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
召回启动、通知、处置、记录
|
二、受托方应建立的制度(含但不限于)
序号
|
制度名称
|
核心内容要点
|
1
|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
覆盖受托生产全过程
|
2
|
委托方资质查验制度
|
准入核查委托方资质
|
3
|
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
合同签订与报告
|
4
|
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制度
|
无论谁提供均须进货查验并记录
|
5
|
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
标签合规审核
|
6
|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
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
7
|
出厂检验和留样制度
|
按规定出厂检验、留样
|
8
|
交付管理制度
|
按合同约定交付
|
9
|
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
仓储与物流合规
|
10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定期自查并改进
|
11
|
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
配合委托方召回、处置不合格品
|
三、人员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与食品安全员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委托方、受托方均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达到规模/条件要求时)和食品安全员;
应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相关人员应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特别要求:委托方若自身许可类别与委托生产类别不一致(例如贸易公司委托生产乳制品),须增配熟悉该类别食品生产的人员,确保具备实质监督能力。
职责模板要点
食品安全总监职责(节选):
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
组织受托方(委托方总监)或生产过程(受托方总监)的监督检查;
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状况;
配合监管部门检查。
食品安全员守则(节选):
每日开展管控检查并记录;
对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建立并维护相关记录档案。
四、培训与监督抽考
项目
|
要求
|
培训对象
|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关键岗位人员
|
培训内容
|
法规标准、委托生产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
培训频次
|
每年不少于____次,新上岗先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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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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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后考核,留存试卷/成绩
|
监督抽考
|
配合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总监、员的监督抽考
|
提示:委托方监督人员(含增配的熟悉类别人员)也应纳入培训与能力确认,保留能力确认记录。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委托方9项制度、受托方11项制度均已成文发布
已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如达规模)和食品安全员
已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委托方跨类别委托已增配熟悉该类别人员
人员培训与考核记录完整
制度每年评审更新
模块四:合同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生产合同的8类必备条款;
完整可填写的合同模板(见附录A);
报告义务与参考样式(见附录B);
合同台账管理。
一、合同必备条款表(113号令下8个必备条款)
依据总局令第113号及相关要求,委托生产合同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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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款
|
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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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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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与受托方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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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地址、许可证/备案号、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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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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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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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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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执行标准、配方、工艺关键参数)
|
受托方按此生产
|
4
|
原辅料提供方及质量要求、进货查验责任
|
谁提供谁负责,受托方必查验
|
5
|
食品标识标注要求
|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及标注方式(模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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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
模块六核心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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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与验收、出厂检验及委托方查验要求
|
模块八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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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合格品与召回处置、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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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晰、可操作
|
合同还宜补充:知识产权与保密、费用结算、保密与数据、合同期限与变更/终止、档案保存等商务条款。
二、报告义务(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均须报告)
依据办法:
1.签订报告: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其所在地、受托方向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报告。
2.变更报告:合同变更(增加产品、延长期限等)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报告。
3.终止/异常报告:合同终止,或一方许可证被撤销/吊销,亦须报告。
4.鼓励通过信息化平台报告。
报告主体:双方各自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两地各报),不是只报一方。
三、合同台账管理
建议建立《委托生产合同台账》,字段如下: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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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
|
产品
|
签订日期
|
报告日期
|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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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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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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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
|
______
|
____
|
______
|
________
|
______
|
______
|
□履行中/□已终止
|
台账应与资质档案、报告回执、监督记录关联,便于追溯。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合同已包含8类必备条款
合同已使用附录A模板或经法务合规审核
双方已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合同变更/终止已及时补充报告
已建立合同台账并动态更新
合同正本与报告回执已归档
模块五:原辅料与供应商管理
本模块要点
原辅料"谁提供谁负责"原则;
受托方进货查验的强制义务与禁止情形;
供应商审核要点。
一、控制要求(谁提供,谁负责)
无论原辅料由委托方提供还是受托方提供,均遵循:
提供方对原辅料质量安全负责;
受托方均须履行进货查验并记录,不合格原辅料不得采购、不得使用;
委托方对自行提供的原辅料负责,并对受托方提供的原辅料进行监督。
二、禁止情形(红线)
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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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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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授意使用不合规原辅料
|
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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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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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接受来源不明原辅料
|
受托方
|
不得使用,违规生产
|
受托方接受成分不清原辅料
|
受托方
|
不得使用
|
受托方接受标识不清原辅料
|
受托方
|
不得使用
|
一句话:受托方对原辅料"来路不清、成分不明、标识不全"有权且应当拒收。
三、供应商审核
对原辅料供应商(无论最终由谁采购)建议审核:
序号
|
审核项目
|
动作
|
1
|
供应商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
索取并核对
|
2
|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
|
每批索取或定期
|
3
|
进口原料通关/检验检疫证明
|
如适用
|
4
|
添加剂合规(GB 2760使用范围与限量)
|
核对
|
5
|
现场/文件审核记录
|
留档
|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已明确每一类原辅料的提供方与质量责任
受托方进货查验制度已覆盖"委托方提供"与"受托方提供"两类
已建立原辅料不合格拒收与处置流程
供应商资质与合格证明已审核留档
委托方对受托方自购原料履行监督
模块六:生产过程监督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方监督的"内容、方式、频次"三要素;
监督记录与闭环整改;
受托方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一、委托方监督内容(须在合同中列明)
监督内容应覆盖以下十大方面:
1.场所环境
2.设备设施
3.人员管理
4.原辅料控制
5.生产关键环节
6.配方和执行标准
7.检验控制
8.运输交付
9.标签说明书
10.生产记录
二、监督方式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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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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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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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人员驻厂或定期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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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大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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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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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业机构巡查并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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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能力不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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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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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监控、数据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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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低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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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频次(实操建议)
高风险产品:每月至少1次;
低风险产品:不超过每季度1次;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更高频次。
频次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口头约定无记录"。
四、监督记录与闭环整改
监督过程应形成监督记录,由双方确认、分别留存;
发现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明确责任人、措施、期限;
整改完成后验证闭环,未闭环不得放行相关批次。
监督记录表(模板)
监督日期
|
监督方式
|
监督内容
|
发现问题
|
整改要求/期限
|
受托方确认
|
整改验证
|
________
|
□驻厂 □巡查 □信息化
|
________
|
________
|
________
|
□
|
□
|
五、受托方生产过程控制
受托方应按GB 14881及自身制度组织生产,重点控制:
投料与配方执行一致;
关键控制点(CCP)监控记录;
生产环境卫生与人员健康;
批生产记录完整可追溯。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合同已列明监督内容(十项全覆盖)
监督方式与频次已在合同中约定
已按计划开展监督并形成双方确认记录
发现问题已闭环整改并验证
受托方过程控制记录完整
高风险产品监督频次达标(每月≥1次)
模块七:标识与标签管理
本模块要点
预包装食品委托生产的标注要求与示例;
禁用替代词清单;
多重委托标注;
标识审核制度。
一、预包装食品标注要求
预包装食品须在紧邻位置标注:
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受托方名称、地址;
名称前须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示例:
委托方:××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联系方式:400-×××-××××
受托方:××食品厂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工业园××号
二、禁用替代词清单(不得用来替代"委托方/受托方")
依据办法,不得使用以下词汇替代委托/受托关系标注:
禁用词
|
备注
|
监制
|
不得替代"受托方"
|
推广
|
不得替代"委托方/受托方"
|
经销
|
不得替代"受托方"
|
出品
|
不得替代"委托方"
|
联合研制
|
不得替代委托/受托关系
|
记忆点:只有"委托方/受托方(单位)"是合规标注词,其他花式表述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如实标注责任方。
三、多重委托标注
多重委托(A→B→C)须同时标注委托方(A)与全部受托方(B、C)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不得只标其中一方。
四、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情形
原辅料、半成品,或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双方信息可通过说明书或合同标注(可不印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上)。
五、标识审核制度
委托方、受托方均应建立食品标识审核制度,在量产/首批交付前完成标签合规审核,重点核对: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齐全、用词合规;
执行标准、配料、营养标签(GB 28050)、日期标注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特殊食品标识符合注册/备案要求。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标签已标注委托方、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用词为"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
已排除"监制/推广/经销/出品/联合研制"等禁用词
多重委托已同时标注全部委托/受托方
标识审核已在量产前置完成并留记录
网店销售页面信息与标签一致
模块八:检验、留样与放行
本模块要点
"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双把关;
留样管理;
年度检查评价。
一、双把关机制
委托生产食品以"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方式管控:
1.受托方出厂检验:按规定项目出厂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合格方可出厂。
2.委托方查验:查验受托方出厂检验报告;并按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
委托方不能"只收不检"――查验是法定义务,高风险或首批量产建议委托方自行/第三方抽检。
二、留样管理(受托方)
受托方应按制度留样,留样量、留样期满足可追溯与复检需要(一般不少于保质期或按规定)。留样记录应与批生产记录对应。
三、放行与年度检查评价
放行:受托方出厂检验合格 + 委托方查验(及必要抽检)合格,方可放行销售。
年度检查评价:委托方应每年对受托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作为次年合作与监督频次调整依据。
出厂检验查验记录(模板)
批次
|
受托方出厂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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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查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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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抽检(如有)
|
放行
|
____
|
□合格 □不合格
|
□符合 □不符
|
□合格 □不合格
|
□
|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受托方已逐批出厂检验并出报告
委托方已逐批查验受托方报告
高风险/首批量产已安排委托方或第三方抽检
受托方留样合规且记录完整
已建立放行审批流程
已完成年度受托方食品安全检查评价
模块九:记录、追溯与档案管理
本模块要点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的记录清单;
保存期限;
电子化与档案盒管理。
一、委托方记录清单(至少含)
序号
|
记录内容
|
1
|
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
|
2
|
受托方资质查验记录
|
3
|
监督记录
|
4
|
原辅料监督记录
|
5
|
配方/执行标准/关键风险点/标识审核记录
|
6
|
出厂检验报告查验记录
|
7
|
抽样检验记录
|
8
|
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记录
|
二、受托方记录清单(常规生产记录 + 以下)
序号
|
记录内容
|
1
|
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
|
2
|
委托方资质查验记录
|
3
|
接受监督记录
|
4
|
接受检查评价记录
|
(+)
|
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留样等常规记录
|
三、保存期限(硬性)
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四、电子化与档案盒
鼓励采用信息化系统记录与留存,确保不可篡改、可检索;
纸质档案按"一合同一盒/一企一档"归档,设置检索目录;
记录应真实、完整、可追溯,随时可应对监管检查。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委托方8类记录已建立并持续填写
受托方常规记录+4类委托专项记录已建立
保存期限满足"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不少于2年"
已实现电子化或规范纸质归档
记录可支持全程追溯
年度盘点档案完整性
模块十:不合格品、召回与特殊食品/监管配合
本模块要点
召回流程与应急预案;
特殊食品专章(婴配乳粉/保健食品/特医食品);
日常/飞行检查配合;
合规自查。
一、召回流程(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1.委托方依法召回: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
2.受托方配合:停止生产、封存、协助追溯与处置;
3.分级处置:按危害程度分级(一级/二级/三级)限时召回;
4.记录与报告:召回计划、公告、处置结果记录并报监管。
召回流程图(文字步骤)
发现/获知不安全食品
↓
委托方研判危害等级(一/二/三级)
↓
启动召回 → 通知经营者/消费者 + 公告
↓
受托方封存+配合追溯
↓
召回产品处置(无害化/销毁/整改)
↓
形成召回记录与总结报告 → 报监管
二、应急预案
建议双方联合制定《委托生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
联系人、24小时热线;
信息上报路径(委托方→监管,受托方→监管);
封存、召回、舆情应对动作清单。
三、特殊食品专章
类别
|
托生产规则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绝对禁止委托生产
(原食药监总局公告)
|
保健食品
|
委托方须为注册证书持有人(或注册转备案凭证持有人);
备案保健食品不得委托(原注册人转备案除外);
受托方须能完成全部生产环节;
委托方取得生产许可不强制含保健食品类别,但须取得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须持产品注册号;
禁止转让/出借注册证书
|
特殊食品另须符合其注册/备案的配方、工艺、原辅料等硬性规定,且标识须符合特殊食品标签要求。
四、日常/飞行检查配合
双方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与飞行检查;
提前准备好资质、合同、报告、记录、检验等档案;
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并反馈。
五、合规自查
委托方、受托方应定期开展合规自查(见附录D、附录E),并将自查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本模块合规 checklist
已制定召回流程与应急预案
特殊食品已按专章规则执行(婴配乳粉零委托)
保健食品委托方为注册/备案凭证持有人
特医食品持注册号且未转让出借
已建立检查配合与整改反馈机制
已完成委托方/受托方合规自查(附录D/E)
附录
附录A:食品委托生产合同(模板)
以下为完整可填写文本,双方应据实填写并加盖公章,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证品种明细(涵盖本合同产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法》等,双方就委托生产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生产标的
1. 产品名称:________ 规格:_________
2. 数量/批量:________ 生产日期/批号规则:_______
3. 执行标准: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以下要求组织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参数:________;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原辅料提供与责任
□ 由甲方提供:甲方对原辅料质量安全负责;
□ 由乙方提供:乙方对原辅料质量安全负责;
无论谁提供,乙方均须履行进货查验并记录,不合格不得使用。
甲方不得授意使用不合规原辅料;乙方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成分不清/标识不清原辅料。
第四条 食品标识标注
产品须紧邻标注:
委托方: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受托方: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标注用词为"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不得使用监制、推广、经销、出品、联合研制等替代。
第五条 监督
甲方对乙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内容(覆盖以下□):□场所环境 □设备设施 □人员管理 □原辅料控制
□生产关键环节 □配方和执行标准 □检验控制 □运输交付 □标签说明书 □生产记录
方式:□自行派驻 □第三方巡查 □信息化;
频次: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议高风险每月≥1次,低风险不超每季度1次)。
监督记录由双方确认分别留存。
第六条 交付、检验与放行
乙方按规定出厂检验并出报告;甲方查验乙方报告,并按需自行/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
合格后方可放行。留样按乙方制度执行。
第七条 食品安全责任与召回
甲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依法召回并通知;乙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并配合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
不合格品处置: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期限、变更与终止
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增产品/延期限等)须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告。
终止或一方证照撤销/吊销须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其他
知识产权与保密:_______________;
费用结算:____________________;
争议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报告义务
双方确认:将于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录B: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
食品委托生产报告
报告单位(委托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报告类型:□新签合同报告 □变更报告 □终止/异常报告
一、本单位信息
名称:__________ 许可证/备案号: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
二、相对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 许可证/备案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三、委托生产内容
产品名称: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
执行标准:________ 数量/计划:_______
四、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合同期限:_________变更/终止说明:_______
五、附报材料
□ 合同复印件 □ 双方资质复印件 □ 其他:________
报告单位(盖章):__________
附录C:委托生产判定流程图
开始
│
├─ 是否存在"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产"?
│ 否 ─→ 非委托生产(如单纯购销/商标授权不涉及生产)
│ 是 ↓
├─ 是否"从事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
│ 否 ─→ 非委托生产(如仅提供设计不生产)
│ 是 ↓
├─ 是否"交付所生产食品(委托方取得所有权)"?
│ 否 ─→ 非委托生产(如仅为专供原辅料供货)
│ 是 ↓
├─ 判定:构成食品委托生产
│
├─ 是否多重(A→B→C)?
│ 是 ─→ 逐层认定、逐层签约报告、标签多层标注
│ 否 ↓
├─ 是否集团内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追溯)?
│ 是 ─→ 可不按委托生产界定(保留证据)
│ 否 ↓
└─ 按委托生产管理:资质互查→签合同→10日内报告→监督→检验→记录→召回
附录D:委托方合规自查表(可勾选)
序号
|
自查项目
|
符合
|
不符合
|
备注
|
1
|
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
□
|
□
|
|
2
|
已查验受托方许可证类别+明细涵盖产品
|
□
|
□
|
|
3
|
已建立9项委托方制度
|
□
|
□
|
|
4
|
已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员并制定职责守则
|
□
|
□
|
|
5
|
跨类别委托已增配熟悉该类别人员
|
□
|
□
|
|
6
|
合同含8必备条款且已签
|
□
|
□
|
|
7
|
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已分别报告
|
□
|
□
|
|
8
|
原辅料责任已明确、受托方已进货查验
|
□
|
□
|
|
9
|
监督内容/方式/频次已约定并执行
|
□
|
□
|
|
10
|
标签已合规标注委托方/受托方信息
|
□
|
□
|
|
11
|
已逐批查验出厂检验、必要时抽检
|
□
|
□
|
|
12
|
8类委托方记录已建立并保存合规
|
□
|
□
|
|
13
|
召回流程与应急预案已建立
|
□
|
□
|
|
14
|
特殊食品符合专章规则
|
□
|
□
|
|
自查单位:_______ 自查人:______ 日期:______
附录E:受托方合规自查表(可勾选)
序号
|
自查项目
|
符合
|
不符合
|
备注
|
1
|
许可证类别+明细涵盖受托产品
|
□
|
□
|
|
2
|
已查验委托方资质/备案
|
□
|
□
|
|
3
|
已建立11项受托方制度
|
□
|
□
|
|
4
|
已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员并制定职责守则
|
□
|
□
|
|
5
|
合同已签含8必备条款
|
□
|
□
|
|
6
|
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已报告
|
□
|
□
|
|
7
|
原辅料进货查验并记录、不合格拒收
|
□
|
□
|
|
8
|
生产过程按GB 14881控制、记录完整
|
□
|
□
|
|
9
|
出厂检验合格并出报告、已留样
|
□
|
□
|
|
10
|
标签已合规标注双方信息
|
□
|
□
|
|
11
|
接受监督与检查评价记录完整
|
□
|
□
|
|
12
|
常规+4类委托专项记录已保存合规
|
□
|
□
|
|
13
|
配合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机制
|
□
|
□
|
|
14
|
特殊食品符合专章规则
|
□
|
□
|
|
自查单位:_______ 自查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
附录F:关键审核清单汇总
审核主题
|
关键审核点
|
对应模块/附录
|
资质查验
|
双方许可/备案范围、受托方明细涵盖
|
模块二、附录D/E
|
标签审核
|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禁用词、多层标注
|
模块七
|
监督记录
|
内容/方式/频次、双方确认、闭环
|
模块六
|
出厂检验
|
受托方报告、委托方查验、抽检、留样
|
模块八
|
合同审核
|
8必备条款、报告义务、责任划分
|
模块四、附录A/B
|
原辅料
|
提供方责任、进货查验、禁止情形
|
模块五
|
记录档案
|
双方记录清单、保存期限
|
模块九
|
召回应急
|
流程、预案、特殊食品规则
|
模块十
|
附录G:主要法规与标准依据清单
名称
|
文号/标准号
|
备注
|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
|
核心依据,2025-12-12公布,2026-12-01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21修正)
|
上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721号
|
第21条责任划分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令
|
标签标识管理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标签标注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营养标签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GB 14881
|
生产过程卫生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令
|
总监/员配备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令
|
召回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令
|
生产许可
|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GB 2760
|
添加剂合规
|
本手册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等编制,仅供企业实务参考,具体执行以最新有效法规为准。
质量提升 认证辅导 SC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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