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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食品委托加工合规全流程指南
2026-06-08  来源:食品供应链管理公众号
一、资质合规

 

  1、委托方: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特别提示: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2、受托方: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3、资质查验: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最后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最后批次产品生产日期后二年

 

二、签订书面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应包含以下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委托双方的资质

 

  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

 

  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合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

 

  禁止条款: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报告备案

 

  时间要求: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委托生产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具体以当地监管部门要求为准)

 

  变化报告:报告内容有变化、合同终止或者委托双方证照被撤销、吊销的,应当自变化发生、合同终止或者证照被撤销、吊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标签合规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委托双方应当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并记录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生产全过程合规

 

  5.1 主体责任

 

  针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双方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相应的职责。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对生产行为负责。

 

  5.2 原料控制

 

  委托方、受托方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委托双方应当对各自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负责。

 

  委托方作为供货者的,受托方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不得拒绝、阻碍、干扰

 

  受托方自行采购的,受托方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

 

  5.3 生产监督

 

  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

 

  鼓励委托方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

 

  监督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

 

  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5.4 检验与留样

 

  受托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

 

  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合同约定要求受托方提供样品并自行保留。

 

  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保证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检验记录和产品留样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5 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委托方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发现受托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委托方应当要求受托方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要求受托方立即停止委托生产活动,并向受托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事故处置与召回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按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及责任执行。

 

  发现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双方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委托方依法召回上市产品。

 

七、记录保存期限汇总

 


























记录类型



保存期限



资质查验记录



最后批次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不少于最后批次产品生产日期后二年



标识审核记录



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不少于二年



检验记录



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不少于二年



产品留样



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不少于二年




 

八、委托方、受托方双方落地实施清单

 

  委托方:

 

  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并留痕:审查资质、许可范围、生产能力,留存查验记录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监督方式及监督频次

 

  委托双方在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报告

 

  建立驻厂、巡查或信息化等监督机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实施监督

 

  审核原料、包材、标签,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查验每批出厂检验报告,并按要求开展抽检

 

  定期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进行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发现风险立即停产、报告并配合召回

 

  受托方:

 

  许可证范围覆盖受托产品,不得超范围、超能力接受委托

 

  查验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并留存记录;建立制度、配备人员,落实主体责任

 

  依法对食品原料、包材等进行进货查验并记录

 

  按标准、按工艺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控制

 

  接受委托方监督,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做好出厂检验并按规定留样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委托方,并配合召回

 

  各类记录档案保存期限符合法规要求(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温馨提示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各地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建议企业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梳理现有委托生产合同,对照本办法进行合规审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完善资质查验、生产监督、标签审核等流程记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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