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全市关于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要求,特发布以下生产加工合规指南,希望肉制品生产加工者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积极参与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生产资质合规要求
(一)资质齐全合规:
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小作坊依法备案登记,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经营。
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布局合理,分区明确,具备相应的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设施,严防交叉污染。
(二)严禁挂靠与转租:
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小作坊登记证,严禁接受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生产,杜绝非法委托加工、无资质代工行为。
二、原料采购与进货查验合规
原料采购可控:
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查验供货方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严禁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证物不符的猪牛羊等畜禽肉及制品,严禁采购、贮存、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过期或感官异常的畜禽及其制品,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原料加工肉制品。
生产加工牛、羊、驼肉等特色肉制品的,应主动验证畜禽肉源品种真实性,严禁以其他畜禽肉冒充高价肉制品。
三、生产过程控制合规
(一)生产过程规范: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规范执行原料处理、腌制、杀菌、冷却、包装等关键环节操作,做好生产过程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记录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
严禁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严禁以鸭肉、猪肉等冒充牛羊肉、严禁以马肉冒充驴肉、严禁调理肉冒充原切肉、纯肉。
(二)交叉污染防控:
生肉加工、熟制、成品包装分区操作,专用工器具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分开消毒;冷链肉制品生产全程控制温度,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变质。
四、成品检验与出厂合规
(一)产品检验合格。
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
小作坊要落实索证索票及相关检验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详细记录留样信息,以备核查。
(二)不合格品处置:
检验不合格的成品,立即封存,标注“不合格”,严禁流入市场,建立不合格品处置台账,按规定处置,全程留存处置记录。
五、标签标识与包装合规
(一)标签规范:
预包装肉制品标签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真实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添加剂标注具体名称。
(二)禁止虚假标注:
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原料成分,严禁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如鸭肉、猪肉冒充牛羊肉、以马肉冒充驴肉)、调理肉冒充原切肉,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六、贮存运输要求合规
贮存运输:
严格规范肉类产品贮存: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冷藏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0-4C°的冷藏柜内贮存,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C°以下的冷冻柜贮存。
七、人员管理与制度建设合规
(一)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生产加工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操作能力。
(二)责任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管控机制,建立风险管控清单,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八、违规责任与自查要求合规
(一)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定期自查自纠:
生产加工单位定期对照本指南开展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望全市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同时,也请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