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的情形是什么?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部门规章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二、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实施食品召回?
食品生产者通过食品安全自查、消费者投诉、相关生产经营者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实施召回。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实施召回。
以委托方式生产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委托方实施召回,受托方应当配合。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一级召回。
食品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二级召回。
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三级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应当确定召回等级,制定召回计划,向相关生产经营者发出召回通知,通过本单位网站、相关媒体等能够让相关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并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食品生产经营者确认食品未销售至消费者且能通过召回通知实施召回的,可以不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召回等级,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召回启动各项工作。
属于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属于二级召回的,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36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属于三级召回的,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
部门规章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三、食品召回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召回工作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批号等信息;
(三)召回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四)召回原因及召回食品的危害后果;
(五)召回等级、时限、区域范围及措施;
(六)召回通知、公告的内容及发布的方式、范围;
(七)召回食品的处理措施、费用支付方式;
(八)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
食品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召回计划还应当包括召回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
委托生产的,召回计划还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部门规章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四、食品召回通知和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召回工作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批号、数量等信息;
(三)召回原因、等级、流程及时限;
(四)对召回食品应当采取的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
(五)退货等处理方式及费用支付方式。
食品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召回通知还应当包括召回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
委托生产的,召回通知还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召回工作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批号、数量等信息;
(三)召回原因、等级、时限、区域范围;
(四)相关生产经营者对召回食品应当采取的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
(五)退货等处理方式及费用支付方式。
食品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召回公告还应当包括召回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并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
委托生产的,召回公告还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部门规章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五、召回食品的处理有什么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需要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确定召回食品处理方式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处理方式。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发布情况,详细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退货时间以及退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时,应当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时间和地点等信息,留存现场图像、视频资料。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到期日后6个月,且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召回和处理结束后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召回过程中,属于一级召回的,还应当每日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属于二级召回的,还应当每5日报告一次召回和处理情况;属于三级召回的,还应当每10日报告一次召回和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可以免予过程报告。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至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