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带来食品防腐领域的重大变革,其中最受关注的调整之一是删除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淀粉制品中的使用要求。
这一政策变动并非偶然,一方面源于消费者健康意识提升下对化学防腐剂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是近年研究发现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可能增加肝脏、肾脏代谢负担,尤其在淀粉制品消费频次攀升的背景下,累积摄入风险不容忽视。
在此背景下,“具有防腐作用的香精香料”进入行业视野。这类物质凭借GB 2760-2024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宽松规定,以及部分天然香料固有的抑菌特性,被部分企业视为潜在的替代方案。
本次就聊聊香精香料的合规应用边界与风险,供企业参考。
一、GB 2760-2024对香精香料的合规要求
1、食用香精香料的核心功能界定
GB2760-2024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中明确界定:食用香精的使用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不包括只产生甜、酸、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这一规定确立了香精香料的功能属性边界 ―― 风味调节是其法定核心用途,任何脱离该核心的使用行为都可能偏离法规初衷。
这一界定与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原则一脉相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核心逻辑之一是:仅允许为实现特定工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食用香精之所以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要求,正是基于其在风味改良上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正常使用量下的安全性。但若企业将其主要用于防腐,则构成对“工艺必要性”原则的规避。
2、具有多功能香料的特殊要求
GB 2760-2024第1.4条针对特殊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
该条款明确列举了苯甲酸、肉桂醛、双乙酸钠等典型例子,为多功能香料的使用设定了双重约束:
(1)功能适配性要求:当香料同时具备风味调节与防腐功能时,若需发挥防腐作用,必须符合该物质作为防腐剂的使用规定,包括适用食品类别、最大使用量等。例如双乙酸钠虽可作为香料使用,但当其在食品中主要发挥防腐作用时,需遵守GB 2760-2024中关于肉桂醛作为防腐剂的限量要求(如在糕点中最大使用量为4.0g/kg),而非适用香料的 “适量使用” 规则。
(2)使用形式限制:此类多功能物质需配制成香精使用,但其功能属性的界定不因其存在形式而改变。这意味着即使双乙酸钠被混入香精复配体系,若其在最终食品中的作用是防腐,仍需遵循GB2760中双乙酸钠作为防腐剂的使用要求。
这一规则核心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通过“香精复配” 的形式规避特定添加剂的使用限制,确保无论物质以何种形式存在,均按其实际发挥的功能接受监管。
3、香精辅料的功能禁止性规定
GB 2760-2024第1.5条对香精辅料作出严格约束: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且需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这一规定进一步封堵了“借辅料实现防腐” 的合规漏洞。
实践中,部分合成香精为延长自身保质期会添加苯甲酸钠等防腐剂作为辅料。
但根据上述条款,这类辅料在最终食品中必须处于“非功能状态”,即其含量应低至不足以发挥防腐作用。
若企业刻意选择含高剂量防腐剂辅料的香精,意图通过辅料实现食品防腐,则明显违反该条款要求,构成超范围“间接添加”防腐剂的行为。
二、标签标示与实际功能的一致性原则
1、食品安全法规的核心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明确规定,食品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与食品实际情况相符。这一原则在食品添加剂标示中的具体体现,就是 “功能与标签一致”―― 标签标示的添加剂类别,必须与其在食品中实际发挥的主要功能相符。
这一要求具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食品中添加剂的用途;
另一方面便于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标签信息追溯添加剂的使用合规性。
若企业将主要用于防腐的香精香料仅标示为 “食用香精”,则构成标签信息不实,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 “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的强制性规定。
2、与“清洁标签”趋势的冲突
当前食品行业正兴起“清洁标签”浪潮,消费者对食品成分的透明度要求日益提高。天然香料因来源天然、安全性高,成为企业打造清洁标签的重要选择。但部分企业试图借 “天然香精”之名行“防腐之实”,本质上是对清洁标签理念的曲解。
真正的清洁标签实践,要求企业如实披露所有成分的实际功能。既符合GB 2760-2024关于多功能物质的标示要求,又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反而获得市场认可。
反之,若刻意隐瞒防腐用途,一旦被曝光,将严重损害品牌信誉,这与清洁标签追求的“透明化”核心相悖。
三、企业潜在的合规风险
企业若违规将香精香料用于主要防腐目的且标示不当,可能面临多重行政处罚:
1、标签违法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滥用食品添加剂处罚
若添加的香精香料中含肉桂醛、苯甲酸等物质,且其实际用量超过该物质作为防腐剂的限量要求,则可能被认定为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行业禁入风险
对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可依法对其作出5年直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综上,部分企业试图通过“香精香料防腐 + 模糊标示”的方式规避监管,不仅违背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初衷,更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与品牌危机。
从法规层面看,GB 2760-2024通过明确香精香料的功能定位、多功能物质的使用规则、辅料的使用限制,已形成完整的合规监管闭环,企业试图“钻空子”的操作空间极为有限。
对食品企业而言,真正的破局之道在于回归食品生产的本质 ―― 以合规为前提,以技术为支撑,以产品质量为核心。
通过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采用科学的防腐技术,不仅能够顺利应对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更能借助“清洁标签”的产品定位抢占市场先机。这既是对食品安全法规的敬畏,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