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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合规指引及典型案例
2026-02-05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食品添加剂的“适量使用”,既是技术标准,更是民生底线。现梳理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需重点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杜绝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使用。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该条确立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从源头上把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以上条款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仅当食品添加剂是实现食品品质(如口感、色泽)或工艺(如防腐、保鲜)所必需时方可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其对人体健康无危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

 

  (二)食品安全抽检判定是否合规依据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规定了抽检的程序、要求、异议处理和信息公开。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是判定是否合规的终极技术标准。抽检报告中的“不合格”结论,核心依据就是违反该标准。

 

  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食品的抽检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其中“食品添加剂”是绝大部分食品的必检项目。

 

  (三)食品安全抽检中食品添加剂的重点关注项目

 

  1.超范围使用:在GB 2760未允许使用该种添加剂的食品类别中使用了该添加剂。

 

  2.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了GB 2760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或最大残留量。

 

  3.标签标识不合格:未在配料表中标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标示名称不规范、不真实。

 

  4.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不合格原料:使用工业级产品代替食品级添加剂,或添加剂本身质量不合格(如重金属超标)。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落实的主体责任

 

  1、建立台账记录

 

  严格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逐一核对所使用的所有添加剂是否在允许的“食品分类号”内,明确其最大使用量,并动态更新台账记录。

 

  2、加强进货查验

 

  必须采购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索取每批次的合格证明,并专区专柜储存,设置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3、严格过程控制

 

  精准计量,使用经校准的计量器具,严格按照配方投料,确保添加剂在食品中均匀分布,避免局部浓度过高导致抽检超标。

 

  4、规范产品标识

 

  在食品标签中如实标注使用的添加剂名称(按国家标准命名),确保配料表与实际情况100%一致,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配合调查处置

 

  食品抽检中发现不合格,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处置,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主动召回。

 

三、典型案例分析

 

  某个体工商户面食馆在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自制的馒头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甜蜜素作为甜味剂,被允许在部分食品类别中按照最大食用量使用,严格禁止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自制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该地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住食品添加剂“适量”边界,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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