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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新规合规指引:豁免标示内容
2026-02-06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以下简称“GB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5)(以下简称“GB28050-2025”)等新版标签标准全新规范了预包装食品豁免标示内容。

 

  为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落实新规,食品伙伴网汇总了新版标准允许的豁免标示内容,供行业参考。

 

1、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日期

 

  GB7718-2025规定,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以下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也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食醋;

 

  食用盐;

 

  固态食糖类(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味精。

 

  温馨提示:

 

  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此情况下标示的批号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2、营养标签

 

  根据GB28050-2025的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包括:

 

  生鲜食品和粮食籽粒,如畜禽肉、鱼虾蟹贝、鲜蛋、蔬菜水果、菌藻类等;

 

  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单一原料干制品,如谷物和杂粮等;

 

  包装饮用水、茶叶;

 

  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饮料酒;

 

  每日食用量≤10g(mL)的预包装食品和单一原料调味品;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温馨提示:

 

  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同样豁免标示营养成分表下方的提示语“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标示营养标签应按照GB28050-2025执行。

 

  如果食品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或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也应按照GB28050-2025的要求标示营养标签。

 

3、生产者详细地址(应在生产者名称后简化标注县级行政区名称)

 

  GB7718-2025鼓励食品生产者可同时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标签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展示生产者详细地址的,可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将生产地址简化标注为县级行政区名称,并在生产者名称后标示。

 

  如,某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上展示的生产地址为“XX省XX市XX县XX镇XX大道XX号”,可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XXX生产者(XX县)”。

 

  温馨提示:

 

  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在识读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识读,避免重叠、堆积,不得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弹窗、飘窗等干扰元素。

 

4、其他豁免标示情形

 

  4.1进口预包装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或地区的名称,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豁免标示境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标准代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2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仅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豁免标示配料表、致敏物质等其他项目,但未在标签上标示的项目应标示在销售容器上,或以随附说明书、数字标签等形式提供。

 

  4.3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在标签上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豁免标示配料、致敏物质、生产者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豁免标示的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应通过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温馨提示:

 

  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若企业选择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上述豁免内容,其标示形式和内容等均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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