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
质量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9-11-06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1016


(此件公开发布)

质量提升  认证辅导   SC咨询 

供方审核  企标备案  风险排查

质量客服食品小Q:18905354660(微信同号)

点击查看更多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页版
©2008- 2021 食品伙伴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7462号-1
联系电话:0535-6730582
安装食品伙伴网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