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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2013-04-28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以下业态类别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

 

第五条按业态类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许可条件,同时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出租和配套服务,招纳多个食品经营者在场内独立进行食品批发或零售的集中交易场所。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第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许可范围应当列明许可在场内进行批发或零售的食品品种。 

 

第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关手续证明。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开办者保障场内食品经营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条件。 

 

第十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应当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零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的,与其它业态标准相同。 

 

第三章 商场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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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 

 

商场超市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需要特别说明理由,批发的经营项目仅限于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第十四条商场超市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商场超市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

    具体管理办法参见《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商场超市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设置更衣室和员工洗手消毒设施。配有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商场超市经营散装熟食的,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式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易清洗材质,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第十六条 拟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提交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应当列明散装食品专用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等设备。拟销售散装熟食的,还应当列明熟食柜、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 

 

   提交的平面布局图中应当标明更衣间区域,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设备摆放位置。 

 

第四章便利店和食杂店 

 

第十七条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 2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便利店和食杂店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

定为零售。 

    食杂店和便利店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需要特别说明理由,批发的经营项目仅限于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第二十条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 

    由企业统一连锁经营的便利店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

   具体管理办法参见《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食杂店和便利店拟销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的,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与商场超市相同。 

 

[pagebreak]第五章食品贸易商 

 

第二十二条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第二十三条 食品贸易商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批发,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另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食品贸易商申请零售经营方式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并提供无店铺食品经营者业态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零售的经营项目与无店铺经营者业态相同。

 

第二十四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食品贸易商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工具清单中应当列明经营场所内的办公家具、电脑、展示柜、电话、资料存放设备等。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交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散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的,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同时提交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措施的书面说明。 

 

     食品贸易商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场所地址、面积大小、设备设施。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贸易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第六章 食品物流配送 

 

第二十八条 食品物流配送,指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经过备货、分拣、配货、配装、配送运输,将食品大批量集中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业态。 

 

   从事农业活动、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非食品流通活动的食品物流配送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食品物流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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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食品物流配送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批发,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食品物流配送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另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食品物流配送申请零售经营方式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并提供无店铺食品经营者业态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零售的经营项目与无店铺经营者业态相同。 

 

第三十条 食品物流配送应当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配备通风、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雨、防潮,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

   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贮存条件的专用食品运输工具。 

 

第三十一条食品物流配送提交的设备设施工具清单应当列明贮存、冷藏、运输等专用场所及场所内设备设施和工具。 

 

     食品物流配送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交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散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的,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同时提交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措施的书面说明。 

 

[pagebreak]第七章无店铺食品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第三十三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应当核定为零售。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批发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并提供食品贸易商业态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批发的经营项目与食品贸易商业态相同。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业态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三十五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

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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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当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的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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