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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的公告(2017年第70号)
2017-09-19 09:21  点击:1858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7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17-08-21
生效日期:2017-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3303000010、3303000020(香水及花露水)增设进/出境监管条件“A/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二、上述调整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外贸企业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2017年)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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