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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9号)
2017-08-18 08:33  点击:234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17-08-10
生效日期:2017-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1-01-01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废止依据:生态环境部等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 2020年 第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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