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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7〕23号)
2017-07-26 16:38  点击:2915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食安办〔2017〕23号
发布日期:2017-07-14
生效日期:2017-07-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稳定向好,社会共治氛围日益浓厚。但由于食品安全的敏感性,传播媒介的多样性,舆论环境的复杂性,围绕食品安全的各类谣言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公众担忧和恐慌,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净化网络空间,营造科学健康的消费环境,现就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农业、卫生计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下同)应当严格执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准确、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挤压谣言流传的空间。新闻媒体、网站要以食品安全监管权威信息为依据,及时准确客观做好涉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二、加强动态监测
 
  凡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缺乏科学依据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均可判定为食品安全谣言。对于这类谣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识别、抓取和整理,采取截图、截屏、保存视频和链接地址等方式留存证据,追踪信源,对谣言制造者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三、及时组织辟谣
 
  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是辟谣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发声澄清;指向多个企业或者没有具体指向的,要组织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真相。要加强食品谣言的规律、特点分析,建立谣言案例库,对类似谣言、季节性谣言,提高识别、判定的工作效率。
 
  四、落实媒体抵制谣言的主体责任
 
  新闻媒体、网站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涉食品安全新闻的内容和导向管理,积极营造抵制食品谣言的社会舆论环境。网站要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实行全方位全流程把关,凡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食品谣言,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要及时清查发布食品谣言信息的相关平台账号,对违规内容和评论一律不予通过,对严重违规的账号要严肃查处。
 
  五、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网站在加强食品安全正面宣传的同时,对相关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要开展依法、科学、建设性舆论监督,有力促进解决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开展舆论监督要注意把握平衡,要核实新闻信息,防止片面、虚假报道;对造成社会恐慌的不实报道,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不得发布、转载不具备我国法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以及据此开展的各类评价、测评等信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告。
 
  七、严惩谣言制造者
 
  各级网信、通信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络运营者加强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时采取警示、停止传输、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严惩食品安全谣言的传播者。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食品安全谣言报案后,应当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谣言涉及的技术判定、检验检测等工作。要指导受到谣言侵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收集、保存谣言侵权证据,依法追究谣言侵权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八、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食品谣言治理工作牵头机构,指定联络员,报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建立谣言治理会商机制,及时商讨、协调谣言处置措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中央宣传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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