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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京食药监风险〔2016〕10号)
2017-01-24 15:54  点击:3945
发布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京食药监风险〔2016〕10号
发布日期:2016-07-21
生效日期:2016-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http://zhengce.beijing.gov.cn/zhengce/197/1861/2221/1005461/86091/index.html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已经市局2016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1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强化一线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测工作办法(试行)》(京食药监〔2016〕12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的意见》(京食药监〔2016〕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使用食品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含快速检测试剂盒等),从事食品快速检测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要求。
 
  使用食品快速检测车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参照本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简便高效、处理及时”的原则,组织实施食品快速检测相关工作,并通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快检系统)对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包括任务下达、数据填报、数据汇总、信息共享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局负责统筹开展全系统食品快速检测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结合监管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年度食品快速检测计划。
 
  (二)负责对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局、直属分局)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全系统快速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四)负责根据需求为全系统统一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第五条 区局、直属分局负责统筹开展本辖区食品快速检测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食品快速检测室(相关标准见附件1),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辖区快速检测试剂耗材采购及分配工作。
 
  (二)负责结合辖区特点,针对风险较高及以往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合理分解全市食品快速检测计划任务,制定区局、直属分局年度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局鼓励区局、直属分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快速检测数据和工作报告的上报工作。
 
  (四)负责辖区食品快速检测人员的日常培训,对辖区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进行考核。
 
  (五)指定牵头科室,统筹辖区食品快速检测相关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食药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快速检测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区局年度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方案要求,确定不少于两名快速检测人员,负责快速检测样品抽样、检测以及数据上报。
 
  (二)负责建立健全快速检测工作制度,规范检测过程。
 
  (三)负责妥善处置快速检测样品。
 
  (四)负责保管试剂耗材、维护快速检测设备。
 
  (五)负责定期归集整理快速检测有关资料档案。
 
  第三章 抽样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同时被抽样单位人员应当在场。
 
  第八条 应随机抽取检测样品一份,具体抽样要求见附件2。
 
  (一)样品量应符合快速检测实验需要。
 
  (二)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
 
  (三)避免样品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
 
  (四)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并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
 
  第九条 抽样人员取样时,应规范填写市局统一印制的《安全监测采样凭证(食品快速检测)》,确保样品相关信息完整。采样凭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抽样人员或其他相关见证人共同签字予以证明。
 
  第十条 样品抽取后应放入自封袋,并在现场对样品进行编号。样品编号应确保唯一性。
 
  第四章 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抽样后应尽快对待测样品进行快速检测。因特殊原因不能现场开展的食品快速检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样品标示保存条件对样品进行运输存储,并及时开展快速检测。检测结果记入采样凭证。
 
  第十二条 快速检测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检测操作(相关操作规范见附件3),并定期更新升级快速检测设备的软件系统。
 
  第十三条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食品监督抽检程序及时组织对不合格样品同批次食品进行抽检;无同批次食品的,可抽检相临批次食品。抽样后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如实验室检测结果与快速检测结果不一致时,应分析查找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数据报送分析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快速检测人员应通过快检系统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上传。各区局应定期通过快检系统了解任务进度及数据上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协调,确保各食药监管所按时完成任务。食药监管所快速检测任务的完成情况应以数据上报情况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 市局应及时归集快速检测数据,做好快速检测数据的综合分析等工作并定期通报相关业务处室。
 
  各区局、直属分局应及时归集分析快速检测数据,各相关业务科室应按照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的要求报送相关环节的快速检测数据或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应建立工作档案,包括采样凭证、检测记录、样品处置记录等。食品快速检测记录、检测数据未经批准,不得公开,不得擅自销毁。书面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样品处置
 
  第十七条 快速检测工作完成后,样品处置实行双人负责制,需经快速检测人员填写样品处置单(见附件4)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废弃,并由快速检测人员在采样凭证上进行标注。原则上,对于熟食、食用农产品、罐头、酸奶等检测后不易储存食品,应及时处理;对于酒、食用油、婴儿配方乳粉、茶叶、干制水产品等检测后不易变质且可长期储存的样品,应交由有资质的环卫部门定期集中处理,并做好相关处理记录。
 
  第七章 人员、设备及耗材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快速检测人员应具备食品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接受市局或区局、直属分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各区局、直属分局应加强食品快速检测设备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登记、验收及台账档案管理等工作。具体使用快速检测设备的部门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制,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各食药监管所应根据快速检测任务及库存量提出试剂耗材购置申请,区局牵头科室应汇总试剂耗材需求,统一组织合理采购,按工作需要分配快速检测试剂耗材,做好辖区快速检测试剂耗材的发放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
 
  食品快速检测试剂耗材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合理使用,不得使用过期试剂耗材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对于实验用废弃试剂等,区局牵头科室应定期组织统一处理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章 培训考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局负责组织不定期的集中培训,并做好区局、直属分局快速检测技术指导及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任务完成率、检测准确率、风险发现率、完成时效性等。
 
  第二十二条 区局、直属分局牵头科室应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快速检测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可采取集中授课、视频讲座、实操练习等多种形式,使快速检测人员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熟练掌握快检系统使用、抽样、检测等业务工作。
 
  区局应定期根据食药监管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快速检测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快速检测工作的规范性、任务完成率、检测准确率、风险发现率、完成时效性等。
 
  第二十三条 市局的考核结果,作为区局年度工作考评的依据。区局的考核结果,作为食药监管所年度工作考评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附件2: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抽样要求
 
  附件3: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人员操作规范
 
  附件4:   快速检测样品处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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