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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粮油抽样规范
2005-04-18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粮 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 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3.1 组批


3.1.1 生产基地抽样


同一产地、用同一生产流程或技术方式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同期采收的作为一个抽样总体对象的农产品。


3.1.2 流通领域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货位或车船(舱)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


3.2.1 生产基地抽样


3.2.1.1 抽样时间


    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3d内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熟度尽量保持一致。


3.2.1.2 抽样量


    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原则上选用对角线采样法,采样点不少于5个。每个采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该抽样量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现场称重,除可食部分外,还包括秸秆、豆荚、皮壳等不可食部分。


 


表1 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2)  抽样量(kg)
<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3.2.1.3 样品的处理


    样品的割、运、打、晒、扬等操作过程,应按基地的技术规程进行,干湿程度也要按基地入库时的标准。样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GB 1351、GB 1352、GB 1353、GB 1354、GB 1532、GB 1533、GB 10459、GB 10462、GB 11761、GB 11762等粮油产品标准的规定(参见表2)。水分测定方法为GB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表2   粮油产品抽样样品水分要求       (单位:%)


小麦













 北方冬小麦 12.5
南方冬小麦 12.5
春小麦 13.5



大豆










 东北、华北地区  13.0
其他地区 14.0



玉米










 东北、内蒙、新疆地区  18.0
其他地区  14.0



大米
  




























早籼米、籼糯米
14.0
晚籼米① 一类地区  14.0
二类地区 14.5
早粳米、粳糯米 14.5
晚粳米 六省区② 14.5
其他地区 15.5



花生果
 










桂、粤、闽 9.0
其他地区 10.0



花生仁








桂、粤、闽  8.0
其他地区  9.0

蚕豆










江、浙、沪 14.5
其他地区 13.5
绿豆 13.5

芝麻     8.0
 
油菜籽  8.0
 


注:①一类地区指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②.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3.2.2 流通领域抽样


3.2.2.1 散装产品


    散装产品抽样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


a)分区:根据抽样单位的面积大小,分若干方块,每块为一个区,每区面积不超过50m2。


b)设点:每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区数在两个以上时,两区分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边缘点距墙50cm。


c)分层:粮堆高度在2m~3m时,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在粮面下10cm~20cm处,下层在距地面20cm处,中层在中间。堆高在3m~5m时,应分四层。堆高在2m以下或5m以上时,可视具体情况酌减或酌增抽样层数。


d)抽样:按区按点,先上后下逐点取样。各点取样数量一致,不得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2 包装产品


    中小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00吨,特大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吨。


    小麦粉等粉状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中小粒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5%。


    抽样时按样品堆放方式均匀设点,每包取样不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3 小包装产品


    当每包样品重量小于2kg时,按下式确定取样包数,总取样量不少于2kg。


 


(1)


S ― 取样包数


n ― 样品总包数


3.3 样品缩分


    抽样完成后,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用标准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混合样缩分至能满足检验需要的量。将混合样品平均分成3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复验样和备查样,要求每一份样品的量均能满足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kg。


4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6.1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2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3日内送达检验实验室。同时要求温度<25℃,相对湿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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