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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2025-04-11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1、目的:

 

  建立公司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内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统计报告、治理、监控、督办等环节。

 

3、规范性引用文件: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13861-2009)

 

4、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1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期内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4.2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5、职责:

 

  5.1主要领导职责

 

  5.1.1对负责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及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1.2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工作。

 

  5.1.3建立隐患台帐,登记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

 

  5.1.4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的职责。

 

  5.1.5要保障隐患治理资金,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和要求,鼓励工程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提出隐患治理合理化建议。

 

  5.2公司行政部在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3主要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本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内容和要求,支持员工检查排查隐患,鼓励从业人员报告隐患。

 

  5.4公司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隐患排查日常工作。

 

  5.5从业人员发现作业场所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

 

6、隐患排查的方法

 

  6.1依据法: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公司内部规定、同行(专家)建议。

 

  6.2经验法:岗位、班组、车间、公司,自下而上。

 

  6.3专业中介法:定期和不定期。

 

  6.4员工隐患排查建议。

 

  6.5其他方法:综合检查法、专业检查法、季节性检查法、节假日检查法、日常检查法

 

7、隐患排查的要求:

 

  7.1外来施工承包单位隐患排查:

 

  公司内存在多个承包单位的,应核验安全生产资质,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隐患排查职责。

 

  7.2公司接到从业人员隐患报告后,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核实。不得因从业人员报告隐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3隐患治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隐患应当确定隐患治理责任者,明确隐患治理内容、期限和验收等要求,落实措施、预案和资金,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治理隐患过程,应当形成记录备查。

 

8、隐患排查的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9、隐患排查的内容:

 

  排查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包括:

 

  9.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9.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9.3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9.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9.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9.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9.7劳动组织、用工等基础工作情况,主要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9.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情况;

 

  9.10对公司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9.1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应当排查的其它内容。

 

10、隐患等级认定:

 

  公司排查的隐患以及工会、从业人员报告的隐患,由公司行政部认定隐患等级。

 

11、重大隐患:

 

  11.1重大隐患报告

 

  对认定的重大隐患以及不能认定等级的隐患,应当建立档案,并立即向行政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1.1.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11.1.2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11.1.3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11.2重大隐患公示和安全标志

 

  在有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工作人员公示重大隐患有关情况。

 

  11.3管理隐患

 

  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为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1.3.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1.3.2未建立本条例或者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制度的;

 

  11.3.3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1.3.4劳动组织、用工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11.3.5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11.3.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4重大火灾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排除隐患:

 

  11.4.1会议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1.4.2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设计安装防雷装置,或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

 

  11.4.3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存在下列二个以上问题的: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公安部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其它情形。

 

  11.5其它重大隐患:

 

  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隐患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排除隐患。

 

12、隐患的监督管理:

 

  12.1公司行政部的专职安全员,是本单位隐患治理的监督者,督促、指导隐患治理责任者履行隐患治理职责,及时排除隐患。隐患治理监督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备查。

 

  12.2公司对有关车间(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车间(部门)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3、隐患治理防范措施:

 

  13.1公司在排除隐患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3.2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4、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应当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4.1排查的目的

 

  14.2排查的范围;

 

  14.3隐患治理的目标任务和验收要求;

 

  14.4采取的方法、措施、要求;

 

  14.5整改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14.6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14.7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14.8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5、隐患治理验收

 

  15.1验收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备查。并对治理效果评估。主要负责人对验收结果和评估结果负责。

 

  15.2对公司、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执法文书的隐患,公司应当在完成隐患治理后申请复查,由下达执法文书的部门对隐患治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隐患治理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16、隐患治理资金

 

  公司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制度,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不得假借隐患治理,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给予行政警告的处理。

 

17、举报管理

 

  任何车间(部门)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权向公司行政部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或报告。

 

18、统计报告及预警指数的建立:

 

  18.1行政部每月对公司内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反复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状态及其根本原因要总结。

 

  18.2针对隐患的统计结果,建立预警指数分析趋势图。

 

19、责任处罚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19.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19.2未按规定排查本单位隐患的;

 

  19.3未按规定对本单位隐患进行治理的;

 

  19.4对排查出的隐患未进行登记、建档,制定治理计划或者方案的;

 

  19.5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19.6对报告的隐患未及时研究答复,或者对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场所的建议未立即作出处理的;

 

  19.7因从业人员报告隐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19.8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报表的;

 

  19.9未在有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9.10拒绝、阻碍隐患排查治理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

 

  19.11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及其隐患排查治理检查人员的监管指令的。

 

20、记录

 

  安全现场检查记录

 

  安全隐患检查表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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