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餐饮〔2018〕20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本市对部分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超过许可或临时备案范围和改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是餐饮单位发生较多的高风险违法行为,有必要告知餐饮单位依法经营。为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第一批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承诺书参考样式,请各区市场局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根据申请材料作出食品经营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2.不得超过许可或临时备案范围、改变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附件: 沪食药监餐饮〔2018〕205号附件.docx
附件1
根据申请材料作出食品经营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____________(申请人):
根据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我局将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做出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不对食品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确保食品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本告知书附件所列条件,并与申请材料一致。你(单位)应当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我局将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对你(单位)食品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你(单位)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并知晓以上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能够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1-1
食品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饭店、饮品店、甜品站)
一、适用范围及解释
1、 本附件适用于下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各类饭店、饮品店或者甜品站),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热)、糕点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自制饮品制售中的一种或数种。
2、 上述简单加热,指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成品至适合温度的加工操作方式,允许有食品简单处理操作(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简单加热、简单处理应当没有采用煎、炸、炒等方式制作和原料中包含大量辣椒、咖喱等产生强烈气味的品种,确保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二、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
1、 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场所。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 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贮存、运输、陈列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应配备冷库、冰箱等食品保存设施。
3、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4、 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置食品加工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存放场所、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5、 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无法分设时,应保证在不同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使用无污染的方式覆盖运送成品(配备成品运送容器)。
6、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7、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安装并使用油水分离器。
8、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9、 配备大小和数量能够满足需要的餐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用具、容器(简称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如:拖把、扫帚)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分开设置。中型及以上饭店应当配备洗碗机(全部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除外)。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10、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1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12、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13、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14、 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或现榨果蔬汁制作的,应当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内。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应专用并为开闭式,专间其他窗户应为封闭式。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外设专用更衣设施,专间入口处设专用洗手、消毒设施。专间内设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
(2)专用操作区应当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在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操作区内。专用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用操作区或其附近设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和洗手、消毒设施。
15、 中型及以上饭店应当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等方式,公开制作、专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过程。
16、 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
附件1-2
食品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现制现售)
一、适用范围及解释
本附件适用于下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现制现售),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风味饮料、茶、咖啡或者植物饮料)。
二、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现制现售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m2。食品现制现售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 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贮存、运输、陈列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应配备冷库、冰箱等食品保存设施。
3、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4、 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置食品加工制作以及食品工用具和容器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存放场所、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5、 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无法分设时,应保证在不同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或者使用无污染的方式覆盖运送成品(配备成品运送容器)。
6、 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7、 设置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8、 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9、 配备大小和数量能够满足需要的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用具、容器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如:拖把、扫帚)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分开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10、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1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12、 更衣场所与食品现制现售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13、 食品现制现售场所内不得设置厕所。
附件1-3
食品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单位食堂)
一、适用范围及解释
本附件适用于下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或(和)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操作)。上述集体食堂用餐人数应在50人及以下,或者食品处理区应在面积15O及以下。
二、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
1、 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场所。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 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贮存、运输、陈列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应配备冷库、冰箱等食品保存设施。
3、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4、 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置食品加工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存放场所、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5、 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无法分设时,应保证在不同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使用无污染的方式覆盖运送成品(配备成品运送容器)。
6、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7、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安装并使用油水分离器。
8、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9、 配备大小和数量能够满足需要的餐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用具、容器(简称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如:拖把、扫帚)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分开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10、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1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12、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13、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14、 设置符合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要求的备餐场所。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应专用并为开闭式,专间其他窗户应为封闭式。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外设专用更衣设施,专间入口处设专用洗手、消毒设施。专间内设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
(2)专用操作区应当设置在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在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操作区内。专用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用操作区或其附近设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和洗手、消毒设施。
附件2
不得超过许可或临时备案范围、改变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核准的范围,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过临时备案的范围,或者改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油烟扰民等严重的后果,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常见情形见附件2-1)。此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以较高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甚至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临时备案公示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主体业态和经营品种,临时备案公示卡载明的经营品种和方式,以及许可核准或临时备案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食品经营,切勿超过许可或临时备案范围、改变许可核准或临时备案的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备案。
食品经营者承诺: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并知晓以上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愿意承担违法经营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2-1
超过许可或临时备案范围、改变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的常见情形及可能后果
编号 | 常见违法情形 | 主要问题和可能后果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无“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从事膳食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活动 | 不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具备的膳食冷藏、加热保温等食品安全条件,导致食物中毒的风险较大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超范围现场制作膳食、饮品等食品 | 不具备现场制作膳食、饮品的食品安全条件,导致食物中毒的风险较大,并可能发生油烟扰民 |
3 |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品种“自制饮品制售”,或临时备案公示卡经营品种“自制饮品”,超范围现场制作饭菜、糕点等食品 | 不具备现场制作饭菜、糕点的食品安全条件,导致食物中毒的风险较大,并可能发生油烟扰民 |
4 |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品种无“冷食类食品制售”,或取得临时备案公示卡的小型餐饮(不得经营冷食类食品),超范围现场制作冷菜、色拉等冷食类食品 | 不具备现场制作冷菜、色拉等冷食类食品的食品安全条件,导致食物中毒的风险较大 |
5 |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品种无“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或取得临时备案公示卡的小型餐饮(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超范围现场制作生鱼片等即食生食品 | 不具备现场制作生鱼片等即食生食品的食品安全条件,导致食物中毒的风险较大 |
6 |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品种无“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或“糕点类食品制售(仅冷加工操作)”,或取得临时备案公示卡的小型餐饮(不得经营冷加工糕点),超范围现场制作裱花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等冷加工糕点 | 不具备现场制作冷加工糕点的食品安全条件,导致食物中毒的风险较大 |
7 |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品种“糕点类食品制售(蒸煮类糕点)”,或临时备案公示卡经营品种“热食类(简单处理,不产油烟、异味、废气)”,超范围经营烹、煎、炒、烤、炸等非蒸煮工艺制作的品种 | 可能发生油烟扰民 |
8 | 发证时仅具备制作不产生油烟餐饮项目(如:蒸煮类、火锅类)的经营条件,发证后擅自改变许可条件,增加烹、煎、炒、烤、炸等设施,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 可能发生油烟扰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