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
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遏制食品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违法行为,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备案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对重点区域要开展专项督办,推动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式样。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进行备案,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
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见附件,1式2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在备案时提交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在5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按未备案处理。经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1份由受理单位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复企业。
第七条 企业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
第八条 企业备案材料中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超出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等情况的,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销备案,指导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备案。
第九条 企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且故意在备案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违法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撤销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备案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备案材料建立档案备查,并定期对备案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备案工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辖区内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食品企业,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对违法使用添加物质且不如实备案的食品企业,不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公告的;
(三)发现企业备案的添加物质使用情况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及时责令、指导企业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备案中向企业收费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
生产者名称(盖章): 注册地址:
实 际 生 产 地 址 :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食品
名称 食品
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食品执行标准号 添加物质名称 添加剂类别 用途 是否进口 添加剂生产企业 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 实际最大使用量 添加剂来源 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
备案机构(盖章): 备案日期:
注:
1.“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要明确到乡(镇、街道)以下。
2.“食品类别”是指市场准入分类方法中,属于28大类食品的哪一类。食品生产者不清楚28类分类方法的,填写“不清”。备案人员录入时在软件中选择归类。
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一栏,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填写“未获证”。
4.“食品执行标准号”一栏,食品生产中无标准的,填写“无标准”。
5.“添加物质名称”一栏,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企业填写俗称的,要责成企业改正(企业如不知道添加剂标准名称,则不可能对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控制,应该纠正);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其他添加物质注明“其他”。
6.“添加剂类别”是指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所属类别,复合添加剂在此栏填写“复合添加剂”,GB2760标准外的添加物质不填此项。
7.“用途”一栏,GB276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不必填写,GB2760标准外的复合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要填此项。
8.“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清的,填写“不清”。
9.“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一栏,无证的填写“无证”;尚未列入发证范围的,填写“未列入发证”。进口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填写此栏。
10.“实际最大使用量”是指生产中的实际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企业无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备案人员录入时写“1g/g”。
11.“添加剂来源”是指从市场采购(填“A”)、从厂家或厂家定点经销单位采购(填“B”)
12.“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是指购买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如实填写。
- wenyang76回答:
- 2008-01-16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