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anthrong回答:
- 2009-12-09 16:45
国家要求出口强检的产品必须有CIQ的证,表面中国制造
- mengwubin回答:
- 2009-09-25 16:43
主要看产品的销售:如果产品要出口,国家要求出口强检的产品必须有CIQ的证
- sweetgift回答:
- 2009-06-04 11:23
进口的食品目前不需要贴CIQ,但是进口的化妆品、玩具都必须贴
- 瘦石回答:
- 2008-05-25 10:24
只有出口产品才需要加贴CIQ标签,而且只需要在外包装上加贴就行了
- chi_chi_chi回答:
- 2008-02-01 15:04
出口商品是要贴CIQ的标签。
我公司的产品本来是每袋上都要贴的,但考虑到在国外市场会不好卖,又影响包装的漂亮程度,经过交涉后,现在只要在纸箱上贴上标签就行了。
不过,说句实话,是不是贴上CIQ的标签,出事的话CIQ也会负责呢?并不是吧。
我公司的产品本来是每袋上都要贴的,但考虑到在国外市场会不好卖,又影响包装的漂亮程度,经过交涉后,现在只要在纸箱上贴上标签就行了。
不过,说句实话,是不是贴上CIQ的标签,出事的话CIQ也会负责呢?并不是吧。
- huier0802回答:
- 2007-10-24 17:18
不用吧,有证明就可以了不是么?
- moshu217回答:
- 2007-09-17 16:14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
第七条 标志式样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标志规格分为直径10毫米、20毫米、30毫米、50毫米四种。 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另行确定。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一条 货物需加施标志的基本加施单元、规格及加施部位,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管理办法中确定。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时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并在检验检疫证书中记录标志编号。
第十三条 标志应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
第十四条 入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五条 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六条 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第七条 标志式样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标志规格分为直径10毫米、20毫米、30毫米、50毫米四种。 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另行确定。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一条 货物需加施标志的基本加施单元、规格及加施部位,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管理办法中确定。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时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并在检验检疫证书中记录标志编号。
第十三条 标志应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
第十四条 入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五条 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第十六条 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 liqin回答:
- 2007-06-10 11:34
主要看产品的销售:如果产品要出口,国家要求出口强检的产品必须有CIQ的证明,国内销售的产品可以不用CIQ证明。
- foodmate回答:
- 2007-06-08 14:49
不太清楚,可能直接销售的产品应该有ciq标志。